缔约过失责任与违约责任,发生的时间不同,性质不同,赔偿范围不同,损害赔偿的限度不同。缔约上过失责任发生在合同缔结阶段,违约责任则发生在合同有效成立之后。
一、合同的过失责任如何认定
缔约过失责任的认定必须严格按照以下这四个构成要件来进行:一、缔约过失责任发生于合同订立过程中。缔约过失责任的存在,必须以先合同义务的存在作为前提。在此阶段具体表现为:为订约而准备或商议,其后合同是否成立,在所不问。如果过失责任发生在合同生效后,则认定为违约责任。合同是否有效成立是缔约过失责任与违约责任的根本界限。因此,缔约过失人的过错是发生在缔约过程中,而非发生在合同成立后。发生于缔约过程中是构成缔约过失责任的时间要件。二、一方违背了基于诚实信用原则产生的先合同义务。三、造成了相对方信赖利益的损失。信赖利益,是指缔约当事人相信合同有效成立而事实上不能有效成立所丧失的利益。四、违反先合同义务一方主观上有过错,过错是指行为人未尽自己应尽或能尽的义务。
二、合同成立和合同生效的区别
合同生效与合同成立的区别有:
1、合同成立与否基本上取决于当事人双方的意志,体现的是合同自由原则,合同能否生效则要取决于是否符合国家法律的要求,体现的是合同守法原则;
2、合同的成立标志着合同订立阶段的结束,合同的生效表明合同履行阶段即将开始;
3、合同的成立责任为缔约过失责任,合同的生效责任为违约责任。
三、缔约过失责任的赔偿
缔约过失责任的赔偿范围一般会包括固有利益赔偿范围和信赖利益的赔偿范围。缔约过失责任的赔偿范围应以信赖利益为原则,以履行利益为限。但在缔约过失行为侵害了对方当事人的人身权或所有权时,有过错的一方当事人应赔偿范围要包括侵害人身权或所有权造成的损失,从而不发生以履行利益为限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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