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在合同订立过程中,一方因违背其依据的诚实信用原则所产生的义务,而致另一方的信赖利益的损失,应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违约责任是指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合同约定而依法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因此缔约过失责任与违约责任的区别有:1、发生的时间不同,缔约过失责任是在签订合同的过程中产生的,违约责任是发生于签订合同之后的;2、缔约过失责任是一种法定责任,而违约责任是可以由双方当事人自己约定的;3、缔约过失责任赔偿的是信赖利益的损失,违约责任需要赔偿期待利益的损失。
民法典是如何规定缔约过失责任的?
有。《民法典》第五百条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对方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三)有其他违背诚信原则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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