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案件,被告安阳市某房地产公司因无预售许可证出售房屋,且又将出售房另作担保,被法院判决返还原告高某购房款273800元,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273800元。
1999年7月,原告高某与被告安阳市某房地产公司签订一份订购商品营业房协议。双方约定原告购买被告开发的安阳市健康园5号楼营业房一间,价款273800元,交房时间为2000年9月30日。合同签订后,原告按期交付了房款,而被告不仅没有按时交房,又于2001年4月28日与承建商林州八建签订留置营业房协议,对该营业房设定担保。后因被告未支付林州八建的欠款,该营业房经法院拍卖归他人所有。2004年11月,原告高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返还购房款273800元及利息,并承担房款同额的经济赔偿责任。法院在审理中还查明,被告在与原告签订合同时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安阳市某房地产公司在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情况下,与原告高某签订订购商品房协议,且在协议签订后又在标的物上设定担保,造成合同不能履行,应承担违约及赔偿责任。法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判决被告十日内返还原告购房款273800元,赔偿经济损失273800元,两项合计547600元。(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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