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双倍赔偿责任在商品房买卖中的适用
时间:2023-06-07 18:04:42 299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双倍赔偿责任是指法律规定受害人有权要求赔偿义务人承担不超出其实际损失一倍的赔偿责任,它具有补偿受害人损失、惩罚和遏制不法行为等多重功能。在商品房买卖中,有的开发商采取欺诈手段与买受人签署合同或恶意违约,严重损害了市场交易秩序和买受人的合法利益,应予惩罚性制裁。因此,我国相关法规和司法解释将双倍赔偿责任适用于商品房买卖之中。具体体现在如下方面:

一、对于商品房产权登记面积小于合同约定面积误差超过3%部分的房价款实行双倍返还的规定。

建设部颁行的《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二十条(二)规定:产权登记面积小于合同约定面积,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房地产开发企业返还买受人;绝对值超过3%部分的房价款由房地产企业双倍返还买受人。此外,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简称司法解释)第十四条中也做了相关规定。

二、对于出卖人先卖后抵行为适用双倍赔偿的规定。

一些开发商和买受人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后,又将房屋抵押给银行或他方提供担保。一旦约定的担保事件发生,抵押权人将有权行使抵押权,变卖、拍卖房屋实现债权,从而导致买受人的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因此,司法解释第八条规定: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未告知买受人又将房屋抵押给第三人,导致买受人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无法取得房屋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三、对于出卖人一房多卖行为适用双倍赔偿的规定。

有的开发商在和买受人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后,又就同一房屋与第三人签订买卖合同,如后者办理了产权过户登记手续,将会导致前买受人的合同目的落空。因此,司法解释第八条针对该情形规定买受人可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四、对于出卖人恶意隐瞒行为适用双倍赔偿的规定。

司法解释第九条规定,由于出卖人的恶意隐瞒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的,买受人有权请求出卖人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司法解释第九条的规定具体针对如下四种情形:

1、出卖人隐瞒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事实或提供虚假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

2、出卖人隐瞒所售房屋已经被抵押事实;

3、出卖人隐瞒所售房屋已被出卖给第三人;

4、出卖人隐瞒所售房屋是拆迁补偿安置房屋的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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