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实施以前,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销售过程中的欺诈行为是否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双倍赔偿责任是有争议的。《解释》颁布实施后,对这个问题有了明确的规定,即在买卖过程中,房地产开发企业有恶意违约和欺诈行为,将承担双倍赔偿责任。
(1)房地产开发企业的恶意违约行为
开发商的恶意违约行为分为两种情况:第一,先卖后抵行为。即出卖人与买受人在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后,为获取建设资金,在尚未转移房屋所有权与买受人之前,又将该房屋抵押给第三人的行为。第二,一房两卖行为,即出卖人就同一房屋签订数个买卖合同,分别出售给数个买受人的行为。
(2)房地产开发企业的欺诈行为
欺诈是指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行为。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开发商的欺诈行为分为以下三种情况:第一,开发商故意隐瞒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事实或者提供虚假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第二,开发商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抵押的事实;第三,开发商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出卖给第三人或者为拆迁补偿安置房屋的事实。
凡是因上述情况,导致购房人无法取得房屋的,购房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除合同,并请求房地产开发企业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开发商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全文583个字,阅读预计需要2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