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人违反合伙协议应当承担什么责任。在执行合伙企业事务中,合伙人以本应属于合伙企业的利益为己任,或者以其他方式侵占合伙企业财产的,责令退还合伙企业的利益和财产,给合伙企业或者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合伙人应当遵守合伙法或者合伙协议的规定,擅自处理经全体合伙人同意才能进行的事务,给合伙企业或者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无权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擅自执行合伙事务,给合伙企业或者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合伙人与合伙企业合作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与合伙企业竞争的业务或者与合伙企业的交易给合伙企业或者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一)合伙人违反合伙法规定,提交虚假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手段取得合伙企业登记的,企业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企业登记,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二)违反合伙法规定,合伙企业未在名称中标明“普通合伙”、“特殊普通合伙”、“有限合伙”字样的,由企业登记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二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不超过1万元。(三)违反合伙法规定,未取得营业执照,以合伙企业或者合伙企业分支机构的名义从事合伙业务的,由企业登记机关责令停止,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四)合伙企业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未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由企业登记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登记的,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合伙企业登记事项发生变更,主管合伙事务的合伙人未及时申请变更登记的,应当赔偿给合伙企业、其他合伙人或者善意第三人造成的损失。(五)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或者合伙企业的职工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利用本应属于合伙企业的利益,或者以其他方式侵占合伙企业财产的,应当将该利益和财产返还合伙企业;给合伙企业或者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六)合伙人擅自处理合伙法或者合伙协议规定的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才能执行的事务,给合伙企业或者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七)合伙人无权擅自执行合伙事务,给合伙企业或者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八)合伙人违反合伙法或者合伙协议的规定,从事与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或者与合伙企业进行交易的,所得归合伙企业所有;给合伙企业或者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九)合伙人违反合伙协议的,应当依法承担违约责任。合伙人因履行合伙协议发生争议的,可以协商或者调解解决。不愿协商、调解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根据合伙协议约定的仲裁条款或者事后达成的书面仲裁协议,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合伙协议中没有仲裁条款,事后又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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