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得追认的无效代理是怎么样的
时间:2023-04-03 02:40:36 104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如果无权代理人所实施的行为本身就是无效行为,它将确定地产生无效的后果,不仅没有追认的必要,即使进行了追认也不能对自己产生任何法律效果。但是,无权代理人所实施的行为如果属于效力待定的行为如无权处分行为,是可以追认的,不过经过追认后的行为并不因此由效力待定的行为转变为有效行为,被追认的行为仍然是效力待定的行为,只不过经过追认后,该行为的法律后果应由本人承受,即只有本人才能享有效力待定行为的权利或负担其上的义务,如催告对方追认的权利。

同理,可撤销的法律行为也可以被追认,但是经过追认后,行为的性质也不会发生改变,只是将可撤销法律行为的后果归属于自己而已,如从此享有了撤销权或催告权等。

一、代理的效力是怎样的

在代理的法律关系中,存在着三个主体,即被代理人(本人)、代理人和相对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六十二条的规定,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名义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被代理人发生效力。这就是说,民事法律行为产生的法律效果是归属于被代理人的,即代理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所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一切结果都归属于被代理人。

一方面,代理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时,形成的权利义务应当由被代理人承受;另一方面,代理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时,引起的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也应当由被代理人承担。当然,代理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并不都能发生代理的效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代理行为要发生代理效力,必须符合下列两个条件:

一是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二是代理人必须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代理人在实施民事法律行为时,必须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进行,即明确向相对人表明是替被代理人来实施该民事法律行为。

二、无权代理的构成要件

(一)行为人所为行为具备代理行为的表面特征。

(二)行为人实施以他人名义所为意思表示时,没有代理权。

(三)行为人与第三人所为行为不是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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