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新区开发和旧区改建必须坚持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因地制宜、综合开发、配套建设的原则。
早在1980年原国家建委召开的全国城市规划工作会议上就研究并提出了在新区开发和旧区改建中实行综合开发的重要意见。国务院转发全国城市规划工作会议纪要明确指出:实行综合开发和征收城镇土地使用费的政策,是用经济办法管理城市建设的一项重要改革。它有利于按照城市规划配套地进行建设,节约用地,充分发挥投资效果;有利于控制大城市规模,鼓励建设单位到小城镇去;有利于合理解决城市建设和维护资金的来源。并进一步指出:对新建小城市、卫星城、现有城市的新建区和旧城成片改造地区,都应考虑组织开发公司,实行综合开发。开发内容,包括开发区的勘测、规划、设计、征地、拆迁、安置、土地平整和所需道路、给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等工程建设。有条件的地方,还可以包建住宅、生活服务设施、公共建筑、通用厂房等等。建成后成套出售建筑物,并按土地面积和设施水平向使用单位收取开发费。开发公司实行企业化经营。开发基金,即开发公司的周转资金,可以从国家和地方基本建设投资中预拨,或由建设银行贷款可向用户预收定金。开发所需统配材料、设备,应列入国家和地方物资分配计划,能够在市场采购的,就在市场选购。还草拟了《关于城镇建设用地综合开发的试行办法》。80年代初期,这一城市规划、建设、管理体制的重大改革,首先在深圳特区的开发建设中推行,在统一规划的指导下,进行以七通一平为中心的土地综合开发,配套建设各项基础设施,创造良好的投资环境,进而建设各种类型的商品房屋,实行土地有偿使用制度,促进了房地产业的蓬勃发展。后来,在全国的许多城市广泛开发起来,在实践中不断充实和完善,形成了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开发、配套建设这一完整的改革思路和建设原则。它对于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促进城市建设和发展的良性循环,提高城市建设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发挥了重要的作用。因此,《城市规划法》进一步肯定了这一重要原则,作为长期指导我国城市规划、建设的法律规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按照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开发、配套建设的原则,有条件的城市都应当尽量避免零星分散地进行建设,特别是零星征用土地进行住宅建设。新区开发和旧区改建都应当按照规划,选择适当的地段、集中成片地进行,但是不能讲排场、搞形式、追求高标准、盲目地大拆大建。城市近期开发和改建的地段,都必须提前进行规划,提高规划设计质量,合理利用土地,搞好空间布局,并严格按照规划和合理的开发程序,先地下、后地上,进行配套建设,保证基础设施先行以及环境建设同步实施。要切实加强综合开发全过程的规划管理和建设管理,不断提高综合开发率和综合开发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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