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应城市城区城中村和旧区改造建设管理办法》实施方案
时间:2023-04-22 19:03:03 197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城区城中村和旧区是进城市化进程中的产物。随着应城市经济和社会的发展,城市规模的不断扩大,城市空间的迅速扩展,城市规模不断扩大,城市周边的农村不断融入城市范围,形成村包城,城包村格局。城中村和旧区量多面广,占用大量土地资源,而且维持集体用地性质不变,房屋建筑密度大,容积率低,公共设施不配套,对城市形象、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带来不良影响。在既要保护资源又要保障城市发展的形式下,对城中村和旧区改造势在必行。为此,市政府为了规范城区城中村和旧区改造建设行为,改善城市人居环境,确保城市总体规划有效实施,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了《应城市城区城中村和旧区改造建设管理办法》,下面就本办法的实施提出几点具体意见:

(一)加强宣传教育工作,营造良好的城中村和旧区改造氛围:城区城中村和旧区改造建设是一项事关群众切身利益、事关社会稳定和谐,影响面大,牵涉面广的系统工程,要充分发挥网络、广播、电视、报刊、宣传栏、广告牌的作用,利用多种形式宣传本办法。建设、规划、房管、土地等部门办有自己的网站的,都要在网站上公示本办法。规划局除在自己的规划网站上公示本办法外,还要在会堂对面的宣传牌及规划局办公楼橱窗内公示本办法;土地管理部门要将本办法传达到有关文件精神的各土管站;各办事处也要做好本办法的宣传,将本办法下发到所属的社区、村。做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激发社会各界对城中村和旧区改造建设的关注和参与热情,为城中村改造献计献策,争取城中村村民及社会各界的理解和支持,为城中村和旧区改造建设管理创造一个良好的舆论环境和社会环境,确保城区城中村和旧区改造建设顺利进行。

(二)各街道办事处要抓紧组织编制村民居住集并点规划,要结合应城市城市总体规划、村镇体系规划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抓紧编制村民居住集并点规划,确定村中村改造的功能定位、空间形态、开发密度、改造模式。划定居民居住集并点,拟定分期实施计划。村民居住集并点规划布局应相对集中,倡导由办事处统筹,建大型居民集并点,不得以村民小组为单位建设村民居住集并点,规划部门要负责规划指导和方案审查,报经市政府批准后,由规划、国土资源、建设和房产等部门按批准的规划成果实施管理,从严把关。

(三)市规划局要建立健全机构,加强对城中村和旧区改造的规划建设管理。要严格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对下列规划行政许可事项把关:

1、严禁党政机关、事业单位集资合作建房,企业单位符合规定集资合作建住房,须经市人民政府批准。

2、在本办法所限定的一类区内,禁止房地产零星(占地面积3330平方米以下)开发。禁止个人新征地建房、个人旧房扩建。特殊情况应限制在原危房占地面积内改造。在二类区内,禁止批准个人新建单家独院住宅。个人危旧房,在规定确定的居民点或村民点内,满足规划要求的情况层数不得超过三层。在城市近郊区范围内,没有编制村民居住集并点规划的村庄,不得审批个人建房、不得在村民居住集并点以外批准个人建房。

3、对外主要公路(汉宜大道、汤八路、烟应公路、武荆高速公路连接线)、铁路(长荆铁路、汉丹铁路、膏矿专用线)、河流(大富水、老县河、盐水河、府河)、城市主干道(规划红线宽度大于或等于24米)两侧以外各50米的区域,和城市黄线(城市基础设施用地控制界线)、城市绿线(城市各类绿地范围以及对城市生态河景观风貌产生积极作用的区域控制线)、城市蓝线(城市地表水体保护和控制的地域界线)、城市紫线(国家历史文化名城内的历史文化街区和省、自治州、直辖市公布的历史文化街区的保护范围界线,以及历史文化街区外,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布的历史建筑的保护范围界线)范围内,禁止个人新建、扩建、改建房屋。

根据《中共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规定,市规划局不得再委托城建站负责个人建房规划行政许可的前期报建和后期管理工作,个人建房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也由市规划局统一收取。原城建站负责工作由市规划局收回,市规划局应成立专门机构负责规划区内个人建房的规划行政许可的审批和批后管理工作,要加强对个人建房的检查,发现违法、违规的建设行为及时处理。

(四)明确个人建房的办事程序,市规划局对城区个人建房实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制度。个人新建、扩建私人住宅的由个人所在的村(社区)和办事处(镇)负责审查建房资格,严禁城镇居民在农村购买和违法建造住宅,要严格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和农村村民出卖、出租房屋后,不得再批准个人建住宅的规定。经村(社区)和办事处(镇)同意后,向市行政服务中心规划窗口申请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由市规划局根据城市规划及本办法的规定,决定是否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房个人凭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办理土地权证后,再向规划局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对原址改建或有土地证的个人建房,直接向规划局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五)要建立联动机制,进行综合治理。要加强各部门的联系和沟通,搞好相互配合。

1、土地管理部门对新建、扩建和土地个人之间的转让,凭规划部门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办理土地证,要严格按照上级的有关规定确定村民建房宅基地用地标准,负责个人拆迁的危旧房屋的土地收购储备工作。

2、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个人建房的开工审批、施工监督、建材使用、工程验收等管理。对个人建房两层以上的,施工图未给具有注册建筑师或注册结构工程师职业资格和工程设计执法单位签字盖章的,不得办理施工许可手续。

3、房地产管理部门对没有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竣工验收合格证的房屋,不得办理权属证书。

4、公用部门和供电部门对个人报装水电要严格审查其合法行政许可证件。对违法建筑工程不得接水接电。各部门要加强监管、加大执法力度,对违反通知要求擅自建设的,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拆除建筑物。对违反本办法要求进行审批的,要追究其主管领导和直接查办人的行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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