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该说,网络购物丰富了我们的购物形式,提供了更多的选择,让人们不出家门,即可在网上方便的选择商品,速度快、效率高,而且商品信息量大,便于挑选比较。同时,网购商品的价格相对比较便宜,也满足了一些人喜欢物美价廉商品的需求。因此,网络购物适应时代和市场发展的需求,它的出现也是大势所趋。
不过,在给人们购物提供方便的同时,网络购物也存在一些明显的缺陷。由于买卖双方是通过网络平台交易,互相不见面,商品也是通过邮寄的方式送到客户手中。因此,比起现场购物来,网络购物也就少了双方进一步了解的机会,商品是否有质量问题,也只能等收到商品之后才能知道。没问题还好,如果商品有问题,少不了又是一通麻烦,很容易引起纠纷。而且,因为实在虚拟的世界里进行交易,一些有心计的商家,也通过各种合法的或非法的手段,提高自己的诚信值和好评数,误导消费者,让消费者哑巴吃黄连,有苦说不出。
现实生活中,消费者有委屈可以到消费者协会去申诉,还自己一个公道,特别是在“3·15”这一天,众多有话要说的消费者更是像过节一样。那么,在网络购物的世界里,我们是不是也应该有一个“3·15”,让网络消费者有地方申诉呢?期待网络管理能够进一步完善,也能有自己的网络消费者协会,监督和规范网络商家的行为,保护消费者权益,使网络购物能够更好的发展。
法律保障
一、遇消费欺诈可获“三倍赔偿”
新《消法》第55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3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500元的,为500元。
二、消费者“个人信息保护”将有法可依
新《消法》规定经营者对收集的消费者个人信息必须严格保密,不得泄露、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否则,应当承担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的法律责任。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也可以进行相应处罚。
三、消费者有七天的“后悔权”
新《消法》确认了“七天无理由退货”制度,赋予了买家一定的“后悔权”。无理由退货,指的是消费者利用被赋予的“后悔权”,对自己购买的商品不喜欢了,在七天的冷静期进行的退货。
四、消费者维权诉讼实行“举证责任倒置”
经营者提供的机动车、计算机、电视机、电冰箱、空调器、洗衣机等耐用商品或者装饰装修等服务。
消费者在接受商品或服务之日起六个月内发现瑕疵、发生争议时,由经营者承担有关瑕疵的举证责任,即举证倒置,这点对消费者权益保护是非常重要的。
五、网络交易平台承担“先行赔付”责任
新《消法》提出了对第三方网络交易平台的先行赔付制度。即,网购商品出现问题,消费者可以直接找网络交易平台交涉,如果网络交易平台不能提供销售者或者服务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网交平台应承担先行赔付责任。
六、虚假广告代言人及发布者需承担“连带责任”
广告经营者、发布者设计、制作、发布食品药品等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虚假广告,造成消费者损害的,广告经营者、发布者与提供该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七、商家不诚信行为将记入“信用档案”
针对经营者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商品冒充合格商品、虚假宣传等行为,新消法第56条规定,除依法律规定予以处罚外,由有关部门记入信用档案,向社会公布。
八、对霸王条款“坚决说不”
新《消法》明确规定,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排除或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和减免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内容的,其内容无效。
全文1.4千字,阅读预计需要5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