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新合伙法,中国的合伙企业包括普通合伙和有限合伙。普通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普通合伙企业还包括“特殊普通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责任。因此,为了保护国有资产或公益事业不受无限责任的侵害,危害社会公共利益,中国《合伙法》规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公益机构和社会组织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合伙企业必须在其名称中注明“普通合伙”、“特殊普通合伙”或“有限合伙”字样,否则将受到惩罚。合伙企业的基本特征如下:
1。合伙企业由合伙人组成。合伙企业不是一个人的行为,而是两个以上个人的联合,因此被称为合伙企业。合伙人订立合伙协议
合伙协议的订立是合伙人建立合伙关系和合伙关系的前提,也是合伙关系基本属性的体现
3。合伙人共同出资
合伙人共同出资是合伙人共同经营的必要条件,能否出资也是能否成为合伙人的一个衡量标准。合伙人共同经营
合伙企业由合伙人组合而成。合作伙伴相互信任,共同出资,直接参与运营。它们在操作中具有相同的状态。合作伙伴既是投资者也是运营商
5。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这是合伙企业体现的一个基本特征。合伙企业以合伙人的个人财产为基础成立,该财产由合伙人共同所有,并与合伙人的个人财产密切相关;合伙企业由合伙人共同经营,风险共担。要求每位合伙人使用其个人财产共同保护合伙企业的声誉,并承担合伙企业的债务责任。合伙人分享利益
这是合伙企业的共同目标。合伙企业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分担风险,由此产生的经营成果由合伙人共同分享。合伙企业收入的所有权和利润分配根据分享收入原则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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