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养继父母子女关系是指继子女未成年,与生父(生母)和继母(继父)共同生活,接受继父母的抚养教育,形成抚养关系,推定形成法律拟制的直系血亲关系。继父或继母通过正式收养收养子女。通过正式收养形成的收养关系,在办理正式收养手续后,继父母子女关系相应转化为养父母子女关系。名义上的继父母子女关系,即继父母子女之间没有抚养教育关系,只是纯粹的姻亲关系。
法律依据如何证明继父母关系
形成继父母子女关系的条件如下:
第一、抚养教育关系的形成前提是继子女未成年,必须有证据证明形成继父母子女关系时,继子女未成年。
第二、需要证明有共同生活的事实。
第三、需要有证据证明抚养事实持续足够长的时间。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编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二条继父母与继子女间,不得虐待或者歧视。
继父或者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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