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父母子女关系的类型
时间:2023-03-22 11:02:19 102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1.名分型

即生父(母)与继母(父)再婚时,继子女已经成年独立生活;或虽未成年但仍由其生父母提供生活教育费,没有受继父或继母的抚养教育,也没有对继父或继母尽赡养义务。此类继父母子女关系为纯粹的直系姻亲关系。法律上并没有规定继父或继母对未成年继子女的抚育义务,是否抚育应以自愿为前提。

2.共同生活型

即生父(母)与继母(父)再婚时,继子女尚未成年,他们随生父母一方与继父或继母共同生活时,继父或继母对其承担了部分或全部生活教育费。或者成年继子女在事实上对继父母长期进行了赡养扶助,亦视为形成了抚育关系。此类继子女与生父母、继父母之间形成双重权利义务关系。未成年继子女可以同时接受生父母与继父或继母对其的抚育,将来成年后还要履行赡养生父母、继父或继母的义务,并可以继承生父母、继父或继母的遗产。

3.收养型

即继父或继母经继子女的生父母同意,已正式收养该继子女为其养子女。同时,该子女与共同生活的生母

(父)一方仍为直系血亲关系,而与不在一起共同生活的生父(母)一方的权利义务随之消灭。

一、民法典继子女抚养关系能解除吗

民法典继子女抚养关系能解除。

1、因继父母子女一方死亡而终止。

2、未成年的继子女,因生父与继母或生母与继父离婚,而终止其与继父母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3、协议解除。已形成抚养关系的继父母子女关系,既然是一种拟制血亲,可以因协议而解除。

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一十四条

【当事人协议解除及因违法行为而解除】收养人在被收养人成年以前,不得解除收养关系,但是收养人、送养人双方协议解除的除外。养子女八周岁以上的,应当征得本人同意。

收养人不履行抚养义务,有虐待、遗弃等侵害未成年养子女合法权益行为的,送养人有权要求解除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收养关系。送养人、收养人不能达成解除收养关系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一十五条

【关系恶化而协议解除】养父母与成年养子女关系恶化、无法共同生活的,可以协议解除收养关系。不能达成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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