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形式劳动关系包括哪些形式?
形式劳动关系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履行劳动权利和义务时一种既成形式,客观存在的劳动关系,大体有以下几种形式:
1、应签订而未签订劳动合同;
2、以口头问答代替书面合同;
3、以其他合同代替劳动合同,如在租赁合同,承包合同,兼并合同中规定职工的安置条件和待遇问题;
4、劳动合同期满后,未终止或未签订手续而形成的劳动关系;
5、劳动合同必备条款欠缺或部分内容违法,导致合同无效而形成的劳动关系。
二、劳动关系主体对象是什么?
1、员工:员工,也称为农民工、雇员、雇工、受雇人、劳工,是指在就业组织中,本身不具有基本经营决策权力并从属于这种权力的工作者。员工的范围有蓝领工人、医务工作者、办公人员、教师、社会工作者、中产阶级的从业者和底层管理者,不包括自由职业者、自雇佣者。
2、工会:工会是劳动者(雇员)组成的旨在维护和改善其就业条件、工作条件、工资福利待遇以及社会地位等权益的组织,工会主要通过集体谈判方式来代表劳动者(雇员)在就业组织和整个社会中的权益。
3、雇主也称雇佣者,是指在一个组织中,使用雇员进行有组织、有目的的活动,并向雇员支付工资报酬的法人或自然人。在中国,雇主是一个新的概念,在现行的劳动立法中没有使用这一概念,而是普遍用“用人单位”。企业是社会经济的细胞,企业和谐稳定是社会和谐稳定的基础。
4、政府:在现代社会中,政府的行为已经渗透到社会经济、政治生活的各个方面,政府作为劳动关系的主体一方,在劳动关系的运作过程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具体体现为:
(1)作为雇主的政府。
(2)作为调解者、立法者的政府。
(3)三方机制中的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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