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求赔偿医药费、住院费的,要提供医院病历、医院收费凭证;要求赔偿护理费的,应提供医院准许护理的证明及护理费凭证;
要求赔偿误工损失的,应提供医院出具的病休证明或法医学鉴定证明,并提供单位的误工证明及受害人每月经济收入情况证明。
没有工作单位的,由居委会或村委会出具证明;要求赔偿交通费的,应提供交通费凭证;要求给付营养费的,应提供医院证明;
受害人死亡,其亲属要求赔偿因死亡所支付的丧葬费各类经济损失费或因受害人死亡而生前受抚养的人要求给付必要生活费的;
应提供亲属关系的证明,丧葬费凭证及清单,受害人生前抚养情况的证明;受害人伤未痊愈需要继续治疗的,应提供医院复检伤情的证明。
一、打死人的赔偿项目
1、医疗费
医药治疗费的赔偿,一般应以所在地治疗医院的诊断证明和医药费、治疗费、住院费的单据或病历、处方认定。必要时,可以委托法医予以鉴定。
2、误工费
受害人误工日期,应当按其实际损害程度、恢复状况并参照法医鉴定或者治疗医院出具的证明等认定。
3、伙食费
住院伙食补助费,按照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出差伙食补助标准(元/天)×住院天数赔偿。
4、护理费
受害人受害后的生活自理能力,一般应以法医的鉴定或者治疗医院出具的证明认定。
5、交通费
交通费的赔偿,一般应以公共电(汽)车、火车的硬座、轮船三等以下舱位等的收费标准计算。但伤情危急,交通不便或当地无上述车(船)的除外。
6、住宿费
必须到外地医院治疗的受害人,因医院无床位或其他原因的限制确需候诊且伤情不允许往返家中,或者往返家中的交通费高于住宿费的,其本人和必要的护理人员的住宿费应予赔偿。
7、营养费
经法医鉴定或治疗医院证明,受害人伤情严重,确需补充营养食品作为辅助治疗的,其费用可以酌情赔偿。
8、残疾赔偿金
侵害他人身体致其丧失全部或部分劳动能力的,应当赔偿残疾赔偿金。
9、残疾用具费
因残疾需要配制补偿功能的器具的,应当根据治疗医院的证明或法医意见,结合使用者的年龄、我国人口平均寿命、器具使用年限等因素,按照普及型器具的费用计算赔偿数额。
10、丧葬费
丧葬费,一般包括运尸、火化、普通骨灰盒和一期骨灰存放等费用。
11、死亡赔偿金
因侵权致人死亡的,应当支付死者家属一定数额的死亡赔偿金。
12、生活费
依靠受害人实际抚养的人,是指受害人死亡或丧失劳动能力以前实际扶养、赡养、抚养而无其他生活来源的人。
13、抚慰金
精神损害抚慰金是因侵害人的侵权行为给受害人造成肉体痛苦或身体伤残、死亡的同时,给受害人或受害人的近亲属造成精神痛苦和创伤的一种经济补偿方式。精神损害抚慰金的具体数额,由法院根据实际况酌情判决。
二、交通事故可以要求哪些赔偿?
发生交通事故,可以要求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等,构成伤残的,可以要求残疾赔偿金和被抚养人生活费。如果受害人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要求死亡赔偿金、丧葬费和被抚养人生活费。
(一)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医药费、住院费等收费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
(二)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情况确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期最近3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平均工资计算。
(三)护理费。护理费按照护理人员的收入情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
(四)交通费。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陪护人员就医或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交通费需要有正式票据。
(五)住院伙食补助费。这项赔偿,只有受害者本人享有。
(六)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构成伤残、死亡的,可以要求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的数额要根据受害者的年龄、户籍情况而有所不同。
(七)被抚养人生活费。要根据被抚养人的年龄、丧失劳动能力的程度、抚养人的人数等确定。
(八)精神损害抚慰金。受害者构成伤残或者死亡的,其本人或其近亲属可以要求精神损害抚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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