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听证当事人必须参加吗
可以委托代理人参加。根据《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案件听证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所称的听证,是指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属于听证范围的行政处罚案件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依法听取听证参加人的陈述、申辩和质证的程序。
第十三条听证参加人包括:
(一)案件调查人员;
(二)当事人及其代理人;
(三)与案件处理结果有直接利害关系的第三人及其代理人;
(四)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
(五)其他有关的人员。
第三人参加听证的,由听证主持人决定。
第十四条听证参加人应当按时到达指定地点出席听证,遵守听证纪律,如实回答听证主持人及听证员的询问。
第三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延期举行听证:
(一)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无法到场的;
(二)其他应当延期的情形。
二、听证人的基本权利
听证程序的设定是通过公开的、为法律所承认的程序,为听证当事人和第三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提供保障,根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在听证前及过程中,听证当事人既享有一定的权利又承担一定的义务。该权利和义务是与听证程序的本质联系在一起,都是为了保护听证当事人在听证程序中更好的行使权利。
由于行政处罚法没有对听证当事人的权利作出规定,实际上将该项权力授予各机关自行决定。各规章根据自己实际情况和对于听证当事人权利的理解,作出了不同的规定。首先,分析一下各规章规定的共同点和不同点,然后,将对各项权利做一个理论上的说明。各规章普遍都规定听证当事人享有:要求或者放弃听证的权利;要求回避权;可以亲自参加听证或者委托他人代为听证的权利;进行陈述、申辩和质证、审阅听证笔录的权利。从字面上看,不同的规定主要有:听证当事人是否享有对听证笔录进行补充或者修改的权利(江苏),听证当事人是否有以工本价取得全部案卷副本的权利(深圳),听证当事人是否享有举证的权利,听证当事人是否享有最后陈述权。
三、主要义务
(一)、当事人在听证中是否需要承担举证义务
当事人在听证过程中应当承担举证义务。如《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处罚听证程序规定》第15条第2项规定:听证案件当事人应承担依法举证的义务。如此规定不符合设立听证程序目的。听证程序设立的目的在于让当事人有一个申辩的机会,让听证主持人一个兼听则明的机会。在听证过程中,承担举证责任的应该是案件的调查人员,对于当事人来说,举证是自己的一项权利,权利可以行使也可以放弃,可以举证也可以不举证。听证程序不应因当事人没有举证而责令其举证。听证过程中,案件调查人员应该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当事人存在违法行为并且足以受到该种行政处罚。需要注意的是,尽管当事人在听证过程中不需要承担举证责任,但为了保持行政效率以及将来行政诉讼的顺利进行,当事人及第三人应该及时提出其拥有的证据,以使案件调查人员能及时收集相关证据。
(二)、当事人在听证中是否享有保持沉默的权利
当事人在听证中应该如实回答听证主持人的询问,不捏造事实。该项义务的目的是,为了保证行政机关查明案件事实真相。如《四川省行政处罚听证程序暂行规定》第12条规定:听证参加人应当按时到指定地点出席听证,遵守听证纪律,如实回答听证主持人的询问,这样做是值得商榷的。当事人在听证过程中应享有不得自证其罪的权利。
全文1.3千字,阅读预计需要5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