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诉讼当事人不是必须要参加诉讼,具体如下:
1、离婚案件涉及身份关系,一般情况下当事人即使全权委托了诉讼代理人,仍然需要出庭;
2、如果当事人确实有特殊情况无法出庭的,可以不出庭,但是当事人必须要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意见。如果离婚案件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人民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人民法院可以缺席判决。
协商不成起诉离婚,当事人向被告户籍地或者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时,应准备、提供以下法律文书和证据材料:
1、要求与被告解除婚姻关系的民事起诉状;
2、《结婚证》;
3、身份证;
4、证明夫妻双方感情确已破裂,符合规定的离婚必备条件;
5、其他主张自己诉讼请求成立的证据材料等。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
离婚案件有诉讼代理人的,本人除不能表达意思的以外,仍应出庭;确因特殊情况无法出庭的,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意见。
离婚诉讼当事人有哪些权利
诉讼离婚是指夫妻双方就是否离婚或者财产的分割、债务的分担、子女的抚养等问题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而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经过审理后,通过调解或判决解除婚姻关系的一种离婚制度。离婚案件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和义务离婚案件当事人在诉讼中享有的权利和履行的义务有哪些?离婚诉讼是民事诉讼的一种,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离婚案件当事人享有下列权利:
(1)有辩论的权利。
(2)有申请法院调解的权利。
(3)对法院的判决不服有提起上诉和申诉的权利。
(4)有自行和解的权利。
(5)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
(6)有委托代理人代为诉讼的权利。
(7)有申请案件承办人及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员回避的权利。
(8)有提供证据的权利。
(9)有查阅庭审材料的权利。
(10)有复制庭审材料和法律文书的权利。
(11)有就有关事项要求重新鉴定、调查和勘验的权利。
(12)原告有提出撤销,变更和放弃诉讼请求的权利。
(13)被告有承认、反驳原告诉讼请求的权利。
(14)被告人有要求法院送达起诉状和进行答辩的权利。
(15)胜诉一方有申请执行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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