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退役军人离婚的法律规定,退伍军人离婚并没有特殊的规定,与普通夫妻的离婚程序是一样的。如果是夫妻双方自愿离婚,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如果是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根据我国退役军人离婚的法律规定,退伍军人离婚并没有特殊的规定,与普通夫妻的离婚程序是一样的。如果是夫妻双方自愿离婚,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如果是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退伍军人离婚程序与普通夫妻相同吗?
根据我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申请。由此可知,退伍军人离婚程序与普通夫妻的程序是相同的。另外,《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还明确规定,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的,当事人应当三十日内到执行机关申请执行。因此,退伍军人离婚后,需按照法院判决内容,如离婚财产分割、子女抚养权等事项,去相应的执行机关办理手续。
退伍军人离婚程序与普通夫妻相同,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申请。同时,《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还明确规定,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的,当事人应当三十日内到执行机关申请执行。因此,退伍军人离婚后,需按照法院判决内容,如离婚财产分割、子女抚养权等事项,去相应的执行机关办理手续。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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