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破产管理人有权终止或者继续履行破产申请受理前已经成立但债务人和对方尚未履行完毕的合同,并通知对方。管理人自受理破产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未通知对方,或者自收到对方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未答复的,合同视为终止。经理决定继续履行合同的,对方应当履行,但对方有权要求经理提供担保。管理人不提供担保的,合同视为终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企业依法被人民法院宣告破产后,经人民法院许可从事经营活动的破产程序终结前所签订的合同效力的批复指出:企业破产后被人民法院宣告破产的,破产企业应当自人民法院宣告破产的裁定之日起停止生产经营活动。但经清算组许可,破产企业可以在破产程序终结前,以清算组的名义从事与清算工作有关的生产经营活动。清算组应当向人民法院报告。破产企业在此期间签订的合同不以清算组名义签订,与清算工作无关的,视为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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