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过破产重组之后所形成的原始实体往往仍然存在着。
所谓的破产重组,实则是在企业已经无法承受债务负担之时,依据相关法律条款设定的严格程序,采用借助新引进的战略性投资方、对债务结构进行适当调整以及优化资产配置等等策略性的措施,期望能够促使企业再次焕发活力并具备持久的运营能力。
因此,在这个过程之中,尽管原始企业的主体地位依然得以维持,然而其日常经营管理与财务状况无疑将会迎来翻天覆地的变化。
原有企业的股东权益可能需要进行相应的调整,而债务负担也有望获准进行部分豁免或者重新予以妥善安排。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七十条
债务人或者债权人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对债务人进行重整。
债权人申请对债务人进行破产清算的,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宣告债务人破产前,债务人或者出资额占债务人注册资本十分之一以上的出资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重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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