伴随着劳动关系市场化进程的迅速加快,我国已经进入劳动争议“多发期”。根据有关统计数据分析,现阶段我国劳动争议的整体发展态势呈现三个基本特点:
一是案件数量逐年增加。自1987年恢复劳动争议处理制度以来的17年间,全国各级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立案审理的案件数量平均每年增长25%,2003年达到22.6万件。
二是案件内容日趋复杂。在各级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处理的案件中,以调解方式结案的比例在下降,以裁决方式结案的比例在上升。2003年,全国以仲裁裁决方式结案的案件比例上升到43%,以仲裁调解方式结案的案件比例下降到30%,以其他方式结案的案件比例为27%,同时,当事人不服仲裁处理结果起诉到法院的案件也在持续增加。2003年全国各级法院立案受理的劳动争议案件14万件,连续多年保持年增2万件的速度。
三是案件的社会影响力不断扩大。目前的劳动争议案件,集多重“敏感”于一身。敏感的争议事项(有关劳动报酬、保险福利和工伤处理等直接关乎劳动者生存权的三类劳动争议大约占全部案件的70%)、敏感的争议主体(大量的劳动争议案件涉及中高龄职工和流动就业人员等弱势群体)和敏感的社会环境(产业结构调整和企业改制改组工作力度越来越大,由此引发的劳动争议案件越来越多),使得劳动争议已经成为影响社会稳定的潜在威胁。
在现阶段劳动争议案件的多发问题,是社会转轨时期的各种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综合考虑相关因素,在未来相当长的时期内,我国劳动争议快速增长的态势难有根本改变。面对这一严峻形势,劳动争议处理制度担负的责任日益重大。健全劳动争议处理制度也因此显得更为迫切。
劳动争议的特点
1.主体具有特定性。发生争议的双方当事人必须是用人单位和与其有劳动关系的职工。也就是说,当事人必须是通过一定的法律事实(如签订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及其劳动者。它不同于民事关系、行政关系。劳动关系既有平等性,又有不平等性。
2.内容具有限定性。发生争议的双方当事人争议的内容,是有关劳动权利、义务方面的。只有当涉及劳动关系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时,才是劳动争议。
劳动争议管辖规定在民事诉讼法中有明确的认定,司法机关应当严格按照规定的情况进行处理,在司法实践中,因劳动争议而需要进行劳动仲裁或者司法诉讼的,应当根据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司法机关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如果涉及到没有管辖权的法院处理的,后期还需要移交管辖。
全文986个字,阅读预计需要4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