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资格是否需要工商登记?应当进行工商登记,但是否取得股东资格并不以工商登记为依据。虽然投资者实际出资后未依法办理工商变更登记,但工商变更登记实质上属于行政管理的要求,不能作为投资者取得股东资格的唯一依据。股东资格的认定可以遵循以下原则:(1)当实体证据与形式证据发生冲突时,应当以形式证据优先认定股东资格。实体证据不具备形式证据的特征和功能。它仅证明某一主体具有出资行为,实际出资不一定取得股东资格。因此,只能在特定情况下作为确定股东资格的证据。实际出资人与公司章程或者股东名册记载的股东不一致的,应当按照公司章程或者股东名册的规定确认股东资格。(2)在内部关系中,即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股份转让人与受让人之间发生股东资格纠纷,即不存在第三人,工商登记只具有公示和证明的作用,原则上应当以股东名册和公司章程的记载为依据,坚持章程优先适用的原则,因为公司章程是公司的自治章程,股东名册只是公司章程确认的股东资格的记录,是从公司章程衍生出来的。(3)在对外关系中,工商登记是对抗第三人最重要的证据。公司成立时,全体股东必须共同签署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登记。在设立登记簿上记载股东姓名的,可以向公司、其他股东和第三人主张股东资格。同样,善意第三人也只能通过工商登记认定出资人或受让人的股东资格,而不考虑其他形式或实质性条件。这主要是为了保护善意第三人,从而保护交易的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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