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主雇用的司机将车辆私下借给他人驾驶,没想到出了车祸,结果也连累了车主。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日前对这样一起纠纷案进行了宣判,车主被判连带赔偿的理由是保管车辆不当。
2006年7月,在浙江省德清县,当地人夏某在乾元镇驾驶一辆无牌照的报废自卸车时与他人相撞,造成对方十级伤残。后经交警部门认定,夏某未按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驾驶机动车,遇险情操作不当,应负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此后,受害方因索赔事宜告上了法庭。
然而,肇事自卸车的所有人并非夏某,而是当地一名业主熊某。熊某一直雇用司机王某驾驶此车在石矿运载石料。事发当天,王某将车交给夏某驾驶,结果闯下大祸。
法院认为,夏某对事故负全部责任,应承担赔偿责任,熊某的雇员王某将存在瑕疵的报废车辆交给无此车型准驾证的夏某驾驶,未尽到管理职责,作为车辆支配权人的熊某也应对事故负责。基于上述分析,法院最终判令夏某赔偿受害方医疗费和护理费等共计4.9万多元,肇事车的车主熊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全文411个字,阅读预计需要2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