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网讯1月10日,江西省铜鼓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因自来水损毁道路引发交通事故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一审判决被告铜鼓县三都自来水总厂赔偿原告吴某医疗费等各项损失费用中的47.5%,合计2747元,铜鼓公路管理分局对被告铜鼓县三都自来水总厂应承担的赔偿款项负连带赔偿责任。其余损失由原告和第三人自身承担。
2006年7月28日,未戴头盔的原告吴某搭乘第三人的助力车从家里到镇上办事,在经过一未设立任何警示标志的坑洼路面时,原告及第三人趟水而过时跌倒,原告吴某当场昏迷不醒。为此,原告吴某共支出医疗费等各项损失费用5783元,事后得知路面积水系自来水管渗水形成坑洼。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三都自来水总厂对水管渗水未及时进行处理,导致路基受损负有主要责任;被告铜鼓县公路管理分局作为道路管理者,未及时督促水厂及时修复道路,亦有一定责任;而原告吴某搭车时未戴头盔也是导致其摔倒后昏迷不醒的主要原因,所以自身亦要承担部分责任。据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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