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受理了一起骑车掉入路边的污水井,状告公路管护单位索要赔偿的案件。
原告高菲(化名)诉称,2009年11月初的一天晚上,她下班后和往常一样骑车回家。当她正常行驶到房山区某村时,突然陷进道路中间的一个污水井口中,造成她面部多处受伤,一颗门牙松动,一颗牙齿脱落。事故发生后,甲村村委会的工作人员送她到医院就诊,她按照医院的医嘱休息了35天,前后还花了两千多的医药费。
高菲认为,甲村村委员应对自己受到的损失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于是,她一纸诉状将甲村村委会告上了法庭,请求法院判令该村委会支付医疗费、误工费、交通费、营养费、修车费等损失共计6千余元。
目前,此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