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心让人搭车,却意外造成搭车人死亡。2月12日,江西省玉山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方五福赔偿原告损失71148元。
2005年12月15日下午5时,方五福在从玉山前往上饶市途中遇见在等客车去上饶的好友李艺,便好心邀请李艺坐其摩托车前住。行至广丰县湖蚌乡一石桥时,由于天黑能见度低,方五福误以为会和桥栏相撞,便紧急刹车,导致李艺从摩托车上摔下,当场死亡,方五福自己也受重伤。事故发生后,经交警部门认定,方五福应对该起事故负全部责任。但方五福以自己也受重伤,而且让李艺搭车是好心、无偿为由,拒不赔偿。李艺的父亲即诉至法院。
法院认为,虽然方五福是好心捎带李艺,但这并不能否定是由于方五福违规驾驶,造成李艺死亡的事实,方五福的辩解理由不能成立,其应承担赔偿责任。
全文325个字,阅读预计需要2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