换岗降薪员工不同意,公司需要向员工支付补偿金。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用人单位调岗是属于变更劳动者不同意而主动离职的,是可以要求经济补偿的。
公司单方面调岗降薪属于违法行为。单位是不能随意给员工降薪的,可以先和单位进行协商,协商不成可以去劳动监察部门投诉和举报。
尽管公司有权根据自身经营情况等自行自主管理公司内部事宜,但为了保护劳动者权益,公司如需要进行调岗降薪,应当与劳动者协商一致,除非能举证证明劳动者不能胜任岗位或经培训后依然不能胜任的,公司可以进行调岗降薪,否则属于违法行为,劳动者可依法维护自身权益。
女职工怀孕期间不能随意换岗降薪或解除合同
孙某于2008年1月1日进入蒙阴县某公司从事办公室文秘工作,双方签订了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该合同规定,孙某的工作岗位为办公室文秘,同时负责接待等工作,1个月的试用期满后月工资为1200元。2009年8月,公司以孙某已经怀孕近4个月,不方便再干办公室接待工作为由,向她下发岗位转换通知书,将她从办公室文秘岗位调换为车间质量员,月工资降至800元。孙某在多次找公司协商未果的情况下,到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请,要求继续履行所签订的劳动合同。
仲裁委经审理认为,根据《劳动法》第17条规定,订立和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劳动合同依法订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必须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劳动合同法》42条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不得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0条和第41条中规定的解除合同和裁员。《女职工劳动保护条例》第4条规定,不得在女职工怀孕期、产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资,或者解除劳动合同。《妇女权益保障法》第27条规定,任何单位不得因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情形,降低女职工的工资,辞退女职工,单方解除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本案中,孙某怀孕后,公司在未与其协商一致的情况下,单方变更工作岗位、降低工资,变相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违反了劳动法律、法规的规定,其决定没有法律效力。在仲裁委主持调解下,该公司同意孙某继续在原岗位工作,履行所签订的劳动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劳动合同的变更】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变更后的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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