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扶老人谁举证原则
老人摔到,扶人者被讹,按法律原则应该是摔到的老人举证,证明自己是被人撞到了,也就是谁主张,谁举证。
二、证明责任适用的前提
证明责任的前提是当事人主张的事实处于真伪不明的状态。依照德国法学家汉斯-普维庭的观点,构成真伪不明的环境条件是:
(一)原告已经提出有说服力的主张;
(二)被告也已提出实质性的对立主张;
(三)对争议事实主张需要证明(自认的事实、众所周知的事实、没有争议的事实不在此限);
(四)所有程序上许可的证明手段已经穷尽,法官仍不能获得心证;
(五)口头辩论程序已经结束,上述第三或第三项状况仍然没有改变。
虽然在诉讼程序结束时讨论真伪不明才有意义,但是不能由此得出结论,客观的证明也只是在这一时间点上才具有价值。事实上,客观的证明责任在诉讼开始以前也可以发生作用。只有关于证明责任的裁判才必须以真伪不明的存在和事实认定已经结束为前提条件。那种认为在不存在真伪的条件下也可以适用证明责任裁判的观点是错误的。事实上,客观的证明责任是一种法定的风险分配形式,例如,侵权法规范对所造成的损失的风险分配。因此,客观的证明责任规范是对真伪不明的风险分配,即对事实状况的不可解释性的风险进行的分配。这种抽象的风险分配在每一个诉讼开始之前就已经存在,就像实体法的请求权规范一样。
客观的证明责任实质是实体法上的风险分配。从证明责任是对风险的分配这点来看,证明责任的分配就像其他实体法规范一样必须由立法者通过立法加以规定。也就是说,客观的证明责任必须规范化。由此看来,在没有关于客观责任的规范时,由法官来分配客观的证明责任是不能成立的。
客观证明责任的基本功能在于当主张的事实真伪不明时,可以适用客观证明责任的法律规范,保证法官履行裁判的义务。如果客观的证明责任在事实真伪不明的情况下,法官将无法作出裁判。在当事人已行使诉权的场合,法官就有义务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作出裁判。
三、如何理解谁主张谁举证
《民事诉讼法》第64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不少人将其概括为谁主张,谁举证,并认为这是关于举证责任分配的原则规定。这是一种模糊的认识。关于该条规定,应当从以下几点予以理解:
其一,《民事诉讼法》该条的规定,目的在于要求当事人对于自己的事实主张,应当提供相应的证据。这是法律对提出事实主张者的要求。因为只有双方当事人都对自己的事实主张提供了证据,就便于法院对相应的事实问题予以判断,如果只是提出事实主张,而不提出相应的证据,法院难以判断。
其二,《民事诉讼法》第64条第1款规定中的主张仅限于事实主张,不包括权利主张或法律主张,需要提供证据证明的事实,不是权利。有无权利是法院依据事实,适用法律判定。
其三,《民事诉讼法》的该项规定是对提出事实主张者的一项要求,没有解决双方对一个事实都没有证明时,即该事实处于真伪不明时应当如何处理(裁判)的问题。解决这一问题的规范或制度是证明责任制度,即客观证明责任,也就是《民诉法司法解释》第90条和第91条的规定。《民事诉讼法》没有对证明责任以及分配作出规定。该法第64条的规定仅仅是主观证明责任(行为证明责任)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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