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养孩子有以下几种方式:
1、通过福利院收养陌生人的孩子;
2、收养亲戚的孩子;
3、收养亲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法抚养的子女;
4、继父和继母收养继子或继女。
夫妻收养子女,不能私下进行。必须到被收养子女的亲生父母常住户口所在地或者社会福利机构所在地县级民政部门办理相关手续。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未办理登记手续的,收养关系不受法律保护。
收养小孩需要的材料
第五条规定:收养人应当向收养登记机关提交收养申请书和下列证件、证明材料:
1、收养人的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
2、由收养人所在单位或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出具的本人婚姻状况、有无子女和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等情况证明;
3、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的身体健康检查证明。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的,并应当提交收养人经常居住地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收养人生育情况证明。收养继子女的可以只提交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和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生父或生母结婚的证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条无子女的收养人可以收养两名子女;有子女的收养人只能收养一名子女。
收养孤儿、残疾未成年人或者儿童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可以不受前款和本法第一千零九十八条第一项规定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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