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预售许可是可以进行相应的期限上的调整的,尤其是对于新近审批并发放的这类许可而言,其有效期能够被适度地从原本的一年拉长至两年。而对于那些已经获得了商品房预售许可的项目来说,只要满足相关的条件,同样也有权利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请,将许可的有效期再延长一年。《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是由市、县级人民政府的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所颁发的,它代表着房地产开发企业具备了合法销售商品房的资格。其主要的监管机构是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而证书则是由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统一印制、办理登记审批以及核发的。
值得注意的是,当房地产开发商在销售商品房的过程中,如果涉及到的房屋已经建设完成,那么他们还需要同时持有房屋所有权证书以备查验。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四十四条商品房预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1、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2、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3、按提供预售的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并已经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4、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办理预售登记,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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