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缩短试用期需通过转正手续固定结果
因试用期员工业绩突出,表现出了符合用人单位要求的工作能力与职业素质时,有些用人单位采用提前结束试用期的做法,作为对该员工的认可与激励,从形式上看,这是缩短了试用期,其结果是达到了员工与单位的双赢,但是,用人单位对员工的考察具有不确定性,所以员工应及时办理转正手续,试用期是在劳动合同中约定的,缩短试用期涉及到劳动合同的重要性,需要双方签字确认后,方可生效,这里可以通过转正手续的形式将提前转正的结果固定下来。
二、延长试用期需合法协商
在试用期内,用人单位认为需要延长已经约定的试用期进一步考察员工的时候,要看已经约定的试用期限是否已经是法律规定的上限。如果已经约定的试用期没有达到法律规定的上限时,需要用人单位与员工协商,双方同意延长试用期的,可以延长到法律规定的试用期上限。因试用期是在劳动合同中约定的,所以,延长试用期涉及到劳动合同的变更,需要双方签字确认后,方可生效。如果已经约定的试用期已经是法律规定的上限时,则不可以延长试用期。即使是双方同意或用人单位单方面延长试用期的,都是超期试用,属于违法行为。员工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维护自身权益。
三、超期试用的维权内容
在常规情况下,超期试用涉及到的维权内容是:
1.超期试用期间的工资应按转正后的工资执行。员工可要求单位补足工资差额,并支付相应的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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