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告法中对广告载体的界定有电影、广播、电视、报纸、期刊以及其他媒介,其中其他媒介一语将网络、手机等新媒介形式也纳入了广告法的调整范围。然而1994年广告法颁布时网络与手机还未普及,当时虽然预留其他媒介一词涵盖未来可能出现的新情况,但在立法过程中并未有针对性地设置具体条款,导致目前各地执法部门没有可参照的细则。
众多网站、个人主页利用其虚拟、难管理的特性,大打虚假广告。在网络广告中,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和广告发布者的界限不再清晰,有些广告集三重主体于一身,广告的制作发布没有经过审查,即使有些知名网站为了维护公信力履行审查程序,但基本还是例行公事地走过场。比如百度发布虚假手机广告被诉就是一例,④其他不知名网站发布的虚假广告更是不计其数。
对于网络广告的治理,一是可在国家工商总局下成立专门的网络广告监管部门。目前广告监管基本采取属地管理,这对于网络未必适合。因为网络具有跨地域特性,地区监管难以覆盖;网络又具有高科技性,随着博客、播客等新兴媒介形式的产生,传统工商系统的监管模式很难跟上网络技术的发展。成立专门的网络广告监管部门,集中力量加强管理,才能收到较好的效果。二是在广告法规中明确ISP(互联网服务提供商)、ICP(互联网内容提供商)对网络广告所负的具体责任。
对手机广告的规范。基于传播技术上的差异,手机广告管理与网络广告管理有所不同。由于手机广告纯粹是一对一的通话或短信形式,广告行为仅出现在个人与个人之间,而且个人拥有手机无需到工商部门注册。因此要打击手机违规广告,先要普及手机实名制。
面对新经济形势和技术革新,广告法已不适应迅速变化的广告市场,难以继续发挥切实有效的调整功能。目前,国家工商总局已经在为修改广告法进行广泛的社会调研,希望此文能够起到抛砖引玉的作用。
全文738个字,阅读预计需要3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