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对新媒体广告的规制主要来自行业协会制定的行业标准和规范。在新媒体广告产业生态涉及的各个细分环节,都可能制定相关的行业标准和原则。前者主要涉及行业运作的技术标准,后者则涉及行业规范的道德标准。比如,互动广告局制定的《广告尺寸和广告标准》、《数据的使用与控制》、《游戏指南》、《互动电视指南》、《效果评估指南》、《移动广告效果评估指南》等,这些规则是指导互动广告行业的权威技术标准。
由美国广告代理商协会、全国广告主协会、美国商业促进局、直销协会和互动广告局联合发布的《线上行为广告的自律原则》是涉及行业的道德规范。《线上行为广告的自律原则》所涉议题,是2009年2月由联邦贸易委员会从公共教育和行业问责的角度向各广告行业协会提出的。从中看出,美国政府广告规制机构与行业协会联系的紧密性。美国属于普通法系,整个国家的法律、法规架构充分体现了实用、灵活的特点,判例法成为美国法律法规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这也体现在美国的广告法律、法规体系中。《线上行为广告的自律原则》涉及7个方面,集中体现了保护消费者,与用户友善相处的理念。具体如下:
教育原则。这一原则要求相关公司为消费者提供关于行为广告的教育。要求公司建立一个行业发展状况的网站,提供各种资讯,使消费者了解行为广告,并能作出选择。
透明原则。这一原则要求相关公司必须建立对消费者信息披露和告知的机制,让消费者了解与线上行为广告相关的数据收集和使用。
消费者控制原则。这一原则要求相关公司建立一个机制,当网络用户知道其信息会用于线上行为广告时,用户可以选择自己的信息是否被网站获取、使用并传给非网站联盟成员。
数据安全原则。这一原则要求相关公司,对于收集到用于线上行为广告的数据要确保安全,数据保留要有期限。
变化原则。这一原则要求相关公司在改变用于线上行为广告的数据收集和使用政策时要征得用户同意。
敏感数据原则。对于用于线上行为广告的特定数据的收集和使用标准,要与普通数据收集和使用标准不同。对儿童数据的收集有很高的保护标准,要参照《儿童网络隐私保护法》。同样,要采集金融账户号码、社会保障号、医疗记录等必须征得本人同意。
问责原则。这一原则意味着所有线上行为广告产业链各方,都要结合自身情况,制定落实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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