患病职工的薪酬管理是企业人力资源管理中不可回避的一环,病假工资的支付标准既与企业HR、财务的本职工作息息相关,也涉及到病假职工的切身利益。勤瑞劳动争议解决快线在梳理上海市相关政策文件的基础上向您提供如下有关上海市病假工资计算标准的相关操作供您参考。
1﹒关于病假工资计算的政策文件
关于病假公司支付的标准,上海市的文件规定有:
●《上海市劳动局关于加强企业职工疾病休假管理保障职工疾病休假期间生活的通知》(沪劳保发[1995]83号)(以下简称“83号文”);
●《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本市企业职工疾病休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最低标准的通知》(沪劳保保发[2000]14号)(以下简称“14号文”);
●《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的通知》(沪劳保综发[2003]2号)(以下简称“2号文”)。
2﹒病假工资的计算系数
依据前述文件规定,职工病假工资计算系数如下:
(1)职工疾病或非因工负伤连续休假6个月以内的,企业支付疾病休假工资:
①连续工龄不满2年的,按本人工资的60%计发;
②连续工龄满2年不满4年的,按本人工资70%计发;
③连续工龄满4年不满6年的,按本人工资的80%计发;
④连续工龄满6年不满8年的,按本人工资的90%计发;
⑤连续工龄满8年及以上的,按本人工资的100%计发。
(2)职工疾病或非因工负伤连续休假超过6个月的,企业支付疾病救济费:
①连续工龄不满1年的,按本人工资的40%计发;
②连续工龄满1年不满3年的,按本人工资的50%计发;
③连续工龄满3年及以上的,按本人工资的60%计发。
此外,
83号文规定,病假日数应按实际休假日数计算,不包含休息日、节假日。
3﹒病假工资的计算基数
关于病假工资计算基数,
83号文曾有规定,应按职工正常出勤情况下实得工资的70%计算。可能是83号文留下的印象过于深刻,目前仍有很多HR在计算病假工资时都习惯按照员工实得工资的70%作为基数。但实际上,2号文已经对病假工资的计算基数作出了新的要求。根据该文件第9条的规定,确定病假工资的计算基数应按照以下“三步走”的标准来判断:(1)劳动合同有约定的,按不低于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标准确定,集体合同确定的标准高于劳动合同约定的,适用就高原则;(2)劳动合同、集体合同均未约定的,可由用人单位与职工代表通过工资集体协商确定;
(3)无任何约定的,假期工资的计算基数统一按劳动者所在岗位正常出勤月工资的70%确定
也就是说,在劳动合同或集体合同对月工资标准有约定的,病假工资就是劳动合同约定的月工资标准。只有在没有任何约定的情况下,病假工资基数才适用正常出勤月工资的70%这一标准。
另外,按前述原则计算的假期工资基数均不得低于本市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
4﹒病假工资的上下限
根据相关政策文件的规定,病假待遇高于本市上年度月平均工资的,可按本市上年度月平均工资计发。职工疾病或非因工负伤休假待遇低于本企业月平均工资40%的,应补足到本企业月平均工资的40%,但不得高于本人原工资水平、不得高于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同时,14号文规定,企业支付的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不得低于当年本市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80%,且不包括应由职工个人缴交的养老、医疗、失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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