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初始登记具体的程序如下:
1、到房产所在地的不动产登记机构领取并填写登记申请书;
2、提交登记申请书、申请人、代理人身份证明材料等其它需要的材料;
3、受理申请,对于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
4、符合登记条件的,予以登记,核发不动产权属证书。
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办结不动产登记手续,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一条规定,登记事项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完成登记。
不动产登记机构完成登记,应当依法向申请人核发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登记证明。
房产初始登记有何意义
房屋初始登记又被称为首次登记,是在不动产权属证书上进行的第一次不动产权利的登记,房屋所有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地役权,抵押权,宅基地所有权,集体土地所有权,林地所有权,海域使用权等都存在着权利的初登记的问题。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二十条
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办结不动产登记手续,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二十一条
登记事项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完成登记。
不动产登记机构完成登记,应当依法向申请人核发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登记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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