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倡生育两子女、符合条件者可再生育;删除晚婚晚育、独生子女奖励规定;符合政策生育夫妻可获延长生育假等福利;禁止买卖精子、卵子及代孕修正法草案规定;禁止买卖精子、卵子、受精卵和胚胎;禁止以任何形式实施代孕同时,草案明确,未经批准实施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买卖精子、卵子、受精卵和胚胎的;实施代孕的,由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或者卫生行政部门依据职权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修正案》施行后,假期的增减归纳
1、取消晚婚假
现行法律规定,男年满25周岁、女年满23周岁的初婚为晚婚。仅从年龄要求来看,绝大部分的职工在初婚时都是符合晚婚条件的(因为这个年龄要求实在太低)。在调整现行计划生育政策后,国家不再鼓励晚婚(实际情况是,国家即使不鼓励也难以早婚),所以必须要取消晚婚假。
取消晚婚假,对企业来讲是好事,以上海为例,晚婚假为7天,企业可以少付这几天的工资。可是,享受惯了福利待遇的职工们有意见了,该怎么办呢?大胆地预测一下:各省市将会修改地方性条例,将婚假天数进行调整,比如婚假由原来的3天增加到10天,取消晚婚假。
2、取消晚育假
国家都不鼓励晚婚了,也就更不会鼓励晚育了,记住现在是“鼓励生二孩”,这么重要的事情,说一遍就足够了。所以,取消晚育假也就理所当然了。以上海为例,晚育假为30天。哇哦,对企业来讲,是不是好开心啊?别高兴太早。这只是“换汤不换药”而已。晚育假是取消了,但是产假天数要增加。做数学题目,大家都会。
3、增加产假天数
2012年《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规定,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修正案》规定,符合法律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可以获得延长生育假的奖励。既然晚育假给取消了,必须在产假天数这里补回来。2016年的春天,各省市将会相继修改地方性条例,比如把产假由原来的98天增加到128天等,会把失去的晚育假补回来的,各位请放心。
还要特别说明的是,对生育二胎的女职工来讲,以往生育第二胎的时候只有产假没有晚育假,现在统统增加了产假天数,对这些女职工来讲休假不是减少了,而是实实在在的增加了。
4、取消晚育护理假
国家全面调整计划生育政策后,恨不得把与“晚婚晚育”相关的词语从字典中删除,所以取消了晚婚假、晚育假后,晚育护理假也应随之取消。“皮之不存,毛将焉附”,这个道理大家都懂。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二十五条国家推行计划生育,使人口的增长同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相适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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