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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承包法修改的内容具体都有哪些啊?

2024-07-04 16人已浏览
  • 张神兵律师

    张神兵律师合伙人

    广东律参律师事务所

    擅长:刑事辩护、民事诉讼

    近期30天 评分:5.0 服务人数:1,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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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该条规定了承包方的义务,但未明确“不得弃耕抛荒”的义务。《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七条规定,承包经营耕地的单位或者个人连续二年弃耕抛荒的,原发包单位应当终止承包合同,收回发包的耕地。由于《土地承包法》没有对承包方弃耕抛荒的规定,致使在实际工作中,对抛荒现象无法处理和限制。据此,建议在《土地承包法》第十七条中明确规定承包方不得弃耕抛荒,这样就能使《土地承包法》与《土地管理法》的规定一致,承包合同中也就能依法约定“承包方不得弃耕抛荒,连续弃耕抛荒两年的,由发包方收回该抛荒的耕地”的义务。因此,建议将该条修改为:承包方承担下列义务: 1、维持土地的农业用途,不得用于非农建设 2、依法保护和合理利用土地,不得给土地造成永久性损害 3、不得将土地弃耕抛荒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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