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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小城镇落户的,应当按照承包方的意愿,保留其土地承包经营权或者允许其依法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
第一条下列涉及农村土地承包民事纠纷,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一)承包合同纠纷 (二)承包经营权侵权纠纷 (三)承包经营权流转纠纷 (四)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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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发包人、承包人、发包人的确定因农村土地所有权不同而不同。具体有三种情况:依法属于村集体共同所有的土地,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发包。村里没有集体经济组织的,由村民委员会发包;依法属于村内两个以上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所有的土地,由村内各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发包。(2)土地承包的不同类型是集体土地和国有土地,但国有土地承包的前提是国有土地必须由农民集体使用,即国有土地必须同时由农民集体使用,土地必须用于耕地、林地、草地等农业时才能承包。(三)承包人义务维护土地的农业用途,不得用于非农业建设;依法保护和合理利用土地,不得对土地造成永久性损害。
因发包方违法收回、调整承包地,或者因发包方收回承包方弃耕、撂荒的承包地产生的纠纷,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发包方未将承包地另行发包,承包方请求返还承包地的,应予支持; (二)发包方已将承包地另行发包给第三人,承包方以发包方和第三人为共同被告,请求确认其所签订的承包合同无效、返还承包地并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但属于承包方弃耕、撂荒情形的,对其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根据2021年生效的《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无效的土地承包合同有以下情形: 1、当事人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内容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 3、当事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第一百五十四条规定,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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