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假可休国家规定的98天以及地方规定的30天共128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女职工怀孕不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产假15天;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产假42天。女职工分娩后,其产假及有关待遇按照下列规定执行:(一)正常分娩的,产后假不少于90天(含产前假15天);(二)7个月以上早产或者超期分娩的,按照正常分娩对待;(三)分娩时遇有难产实施剖宫产手术的,产后假增加15天;(四)分娩时遇有难产实施助产手术的,产后假增加7天;(五)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产后假增加15天;(六)妊娠期不满3个月流产(含自然流产、人工流产)的,产后假20天至30天;(七)妊娠3个月以上、7个月以下流产、引产的,产后假50天;(八)女职工在指定医疗保健机构分娩以及因急产或者其他特殊原因未能在指定医疗保健机构分娩的,其检查费、药费、手术费、住院费、治疗费等费用,按照规定从生育保险基金中开支或者由用人单位承担;(九)女职工产假期间工资照发,不影响其享有的福利待遇。女职工产假期满仍需治疗的,按照国家规定的疾病医疗待遇规定办理。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女职工产假待遇是怎样的
1、正常情况
正常情况产假98天(产前可休15天)。生育保险累计缴费满一年以上,享受生育津贴、生活补助等;不符合领取生育保险待遇条件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女职工本人上年度平均工资支付其法定产假期间生育津贴,并按照《福建省企业女职工劳动保护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支付女职工生育相关费用。
2、非正常情况
难产增加15天,多胞胎生育,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15天;怀孕满4个月流产42天;晚育并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135天——180天。男方照顾假为7天至10天计算为劳动时间。
产前检查时间,按需休息时间怀孕7个月以上,工作时间内应安排休息1小时。
3、产前假待遇是怎样的
怀孕7个月以上,经本人申请、用人单位批准由用人单位按不低于生育津贴的60%的标准支付,并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
4、女职工其他假期有哪些
绝育照顾假。5天至7天计算为劳动时间,其中男25周岁、女23周岁以上结婚为晚婚,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晚婚的,婚假为15日。一对夫妻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生育第一个子女为晚育:晚婚后怀孕生育;女方24周岁以上生育;男方30周岁以上生育。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二十五条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可以获得延长生育假的奖励或者其他福利待遇。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七条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应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可增加产假15天。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全文1.3千字,阅读预计需要5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