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续工龄亦称企业工龄,指职工在本单位内连续工作的时间。连续工作的计算方法如下:
(1)凡经企业管理机关、企业行政方面调动工作的,调动前后的工龄应连续计算;
(2)因企业停工歇业或缩短生产,职工经企业管理机关调派到其他企业工作的,调派前后的工龄应连续计算。
(3)被遣散人员在企业复工、复业或扩大再生产时,仍回本企业工作的,其遣散前和复工后的本企业工龄应合并计算。
(4)企业经转让、改组或合并,原有人员仍留企业工作的,本企业工龄应连续计算;
(5)职工因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医疗期间在6个月以内的,应连续作为本企业工龄计算,超过6个月的期间不计算工龄,其复工后,前后的本企业工龄应合并计算;
(6)转入企业工作前,从事革命工作的年限和军龄,均列为本企业工龄计算;
(7)经企业管理机关、企业行政方面调派国内外学习的,学习期间以及调派前后的工作时间,应连续计算;
(8)除上述情况外,职工离职一般应自最后一次回本单位工作之日起计算工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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