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民政部联合发布的《关于依法处理监护人侵害未成年人权益行为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如果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性侵害、出卖、遗弃、虐待、暴力伤害未成年人,严重损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或拒不履行监护职责长达六个月以上,导致未成年人流离失所或者生活无着等情形的,未成年人住所地的村(居)民委员会等单位有权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父母被剥夺监护权后,仍应负担未成年人的生活费。
公证处可以剥夺监护权吗?
公证是公证机构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依照法定程序对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证明的活动。由此可见,公证的作用是证明民事法律行为的真实性、合法性,所以,不具有剥夺监护权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六十八条
对于拒不协助另一方行使探望权的有关个人或者组织,可以由人民法院依法采取拘留、罚款等强制措施,但是不能对子女的人身、探望行为进行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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