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9日,北京宣武区法院受理了被医院误诊为“性病”而导发的精神损害赔偿案。女士,今年38岁,系北京市某幼儿园的职工。尹女士在起诉书中称:今年5月她按规定到某妇儿医院检查身体。该院判定其为:“尖锐湿疣”。谁知,6月13日,某妇儿医院竟将她患有“尖锐湿疣”一事通知了她的单位。由此,她被园长通知“离岗治疗”。为了证明她未患“性病”,当天下午,她又来到合同医院———椿树医院检查,再次排除了她患有“尖锐湿疣”的可能。随后,尹女士找到某妇儿医院说明情况,要求该院对她患性病进行澄清。后者让她再到佑安医院性病防治所检查确定。她又到性病防治所进行了检查,再次被排除了患“尖锐湿疣”的可能性。在看到防治所的诊断证明后,某妇儿医院为她出具了“除外尖锐湿疣”的证明。然而,单位至今未让其上班。尹女士称,某妇儿医院给其名誉造成了伤害,同时使其失去了工作。为此,尹女士起诉要求某妇儿医院到其单位当众向其赔礼道歉、为其消除影响、同时赔偿其各项损失2639.1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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