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劳动人事争议指的是哪些问题的争议
劳动人事争议是指:
1.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2.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3.因除名、辞退、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4.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5.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二、如何解决劳动争议管辖权异议
发生了法院管辖权异议的劳动争议时,有以下解决的途径:
1.当事人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管辖权有异议的,可以及时提出,由劳动仲裁委审查;
2.如果异议成立的,移交给有管辖权的仲裁委;
3.不成立的,驳回当事人的异议申请;
4.之后当事人对依法作出的仲裁裁决不服的,还可以及时去人民法院起诉。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一条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负责管辖本区域内发生的劳动争议。
劳动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双方当事人分别向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由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
三、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原则
解决劳动争议的基本原则:
1.根据事实的原则,事实分为客观事实和证据事实
2.合法原则,处理劳动争议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在查清案情的基础上,遵循法定程序,依照劳动法律、法规处理劳动争议
3.公正原则,处理劳动争议过程中,劳动争议处理机构应当公正地对待双方当事人,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一视同仁,对合法权益予以保护,对违法行为加以追求和制裁,在程序和结果上都不得偏袒或其实任何一方。
4.及时原则,当事人即在法定时效内提出申请、申诉或诉讼请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三章 仲裁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十一条 【仲裁管辖】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负责管辖本区域内发生的劳动争议。\n劳动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双方当事人分别向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由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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