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视角下的近似商标侵权问题
时间:2023-07-13 07:00:14 473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我国《商标法》规定,商标若与他人在同类或类似产品上已注册的商标相同或近似,不能给予注册。商标权人可以在法定的期限内对其认为他人注册商标(包括申请注册和已经注册)和自己的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时,有权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裁定,以保护自己商标的专用权,保护自己的合法利益。

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近似商标是侵权

原告上海培罗蒙西服公司是“培罗蒙”商标的注册人。“培罗蒙”商标早在1981年经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商品为服装。2001年9月,培罗蒙公司发现“欧罗蒙”牌内衣在无锡、常熟等地市场销售,内衣的包装袋上均印有“欧罗蒙名牌内衣”字样和上海旗枪公司的名称,还粘贴着“江苏旗枪服饰有限公司制造合格”字样的防伪标签。为此,培罗蒙公司认为上述两公司严重侵犯了其“培罗蒙”注册商标的专用权,遂提起诉讼。

法院审理认为,长期以来,培罗蒙公司将“培罗蒙”商标培育成服装行业的知名品牌,该商标曾被认定为上海市著名商标和使用在西服商品上的驰名商标。而两被告使用的“欧罗蒙”商标,尚未被核准注册,更非名牌。其中“欧罗蒙”三个字的字体与“培罗蒙”相同,双方商标的后两个字在字形上虽有细微差别,但在整体效果上相同。所不同的是双方商标的第一个字,但当相关消费者只用一般的注意力,看到“欧罗蒙”的字样,很容易联想到原告的“培罗蒙”知名品牌,进而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因此,法院认定两被告未经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原告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其行为构成对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犯,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范倩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二)项规定的商标相同,是指被控侵权的商标与原告的注册商标相比较,二者在视觉上基本无差别。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规定的商标近似,是指被控侵权的商标与原告的注册商标相比较,其文字的字形、读音、含义或者图形的构图及颜色,或者其各要素组合后的整体结构相似,或者其立体形状、颜色组合近似,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或者认为其来源与原告注册商标的商品有特定的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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