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城乡居民临时救助的条件:
具有本市户籍且常住的居民,或在居住地居住、就业一年以上,持有《池州市居住证的人户分离的外来务工人员(含随其居住、生活的家庭成员,下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
(一)家庭成员或外来务工人员因患重、大病(重、大病是指《池州市城乡医疗救助实施办法中规定的重症慢性病、大病病种),在扣除各种医疗保险报销、医疗救助和其他社会帮困救助资金后,个人负担仍然较重,直接导致家庭基本生活水平暂时低于当地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
(二)因子女入学费用负担过重(不含自费择校生、非全日制大中专学生),直接导致家庭基本生活水平暂时低于当地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
(三)遭遇突发性灾害、意外伤害,在获得各种赔偿、保险和其他救助后,负担仍然较重,导致家庭基本生活水平暂时低于当地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
(四)因其他特殊原因造成家庭生活困难,经各种救助帮扶后,家庭基本生活水平暂时低于当地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
申请城乡居民临时救助需提供的材料:
(一)居民户口簿、身份证、池州市居住证及复印件;
(二)专项救助的有关证明(低保证、五保供养证、优抚有关证件等)及复印件;
(三)收入证明,财产证明;
(四)临时困难相关证明材料(如医院诊断书及医药费支付凭证、入学证明、遭遇突发灾害证明、残疾证等);
(五)委托村(居)委会代理提交申请的,需提供委托书。
(六)民政部门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申请城乡居民临时救助的程序:
1、个人申请。申请临时救助的对象,以家庭为单位,由户主或受委托的家庭成员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外来务工人员向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或委托村(居)委会代理提交申请。申请时,需填写《池州市临时救助申请审批表,并提交所需要的证明材料。
2、入户调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入户调查,并填写《池州市城乡居民临时救助入户调查表。
3、审核和公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进行审核并在其所在村(居)委会和居住地公示。
4、审批。县级(市)民政部门对经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同意的临时救助材料进行抽查,符合救助条件、申请材料齐全的,及时进行审批。对不符合条件的,及时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下列情况不属于城乡居民临时救助范围:
1、具有本地户籍而长期不在本地居住、生活的;
2、属于人为事故,已得到责任人足额赔偿或保险机构赔偿的;
3、因参与非法活动导致家庭生活困难的;
4、拒绝管理机关调查,隐瞒或不提供家庭真实收入、出具虚假证明的;
5、因流域性水灾、旱灾、风雹灾等自然灾害,以及较大范围遭遇环境污染、破坏性灾害和不可抗拒因素造成某一地区普遍性灾害的;
6、当地人民政府认定的其他不予救助对象。
咨询电话:
池州市民政局:2035042贵池区民政局:2418508
东至县民政局:7021036石台县民政局:6020271
青阳县民政局:5028523九华山社保局:2821818
开发区人社局:21222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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