救助对象
家庭对象
因火灾、交通事故等意外事件,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等原因,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因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遭遇其他特殊困难的家庭
个人对象
因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导致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特困供养人员(农村五保对象、城镇“三无”人员、孤儿);因遭遇火灾、交通事故、突发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困难,暂时无法得到家庭支持(与家庭成员失去联系),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的个人。其中,符合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条件的,由县(区)人民政府按有关规定提供临时食宿、急病救治、协助返回等救助。
有下列情形之一不予实施临时救助:
1、危害国家公共秩序和社会公共安全以及参与政府明令禁止的非法组织活动导致个人生活困难的;
2、家庭有就业能力的人员,无正当理由拒绝就业,不自食其力的;
3、有法定赡养(扶养、抚养)人且有赡养(扶养、抚养)能力而未履行义务的;
4、因劳资纠纷有明确责任人且责任人有能力支付的;
5、拒绝管理机关工作人员调查,隐瞒或不提供家庭或个人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
6、县(区)以上民政部门依法认定不应给予救助的其他情形。
申请材料:
1.填写《临时救助申请审核审批表;
2.填写《临时救助承诺书;
3.提供申请人《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复印件(原件查验);
4.提供乡镇及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疾病诊断、医疗费用材料;公安部门出具的火灾、交通事故材料,及《残疾人证、《失业证复印件(原件查验)等证明材料;
5.委托申请的,提供《申请委托书;委托个人办理的,还需提供被委托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原件查验);
办理流程
1、向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临时救助申请;
2、等待审核审批
3、对符合条件的给予救助,不符合条件的,应将材料退回,并告知申请人同时说明退回申请理由。
4、救助发放
注:因病残、年老体弱等原因不能自行申请的,可委托村(居)民委员会或其他单位、个人代为提出临时救助申请。对于具有本地户籍,或持有当地居住证的,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受理。
办理时限
承诺期限:15个工作日
办理地点
救灾和社会救助股
工作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8:30-12:00;下午2:30-6:00),法定假期除外。
地址:惠城区新联路5号区行政服务中心328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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