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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公司《关于强制拍卖中采用密封式拍卖方式是否合法有效的咨询函》收悉。函中反映的关于密封式拍卖的合法性问题具有代表性、普遍性。中国拍卖行业协会法律咨询与理论研究专业委员会曾经就类似问题专门为相关企业复函,阐述了我们的意见。针对你公司提出问题及相关资料,我们再次邀请国内有关方面专家,进行了专门研究,现复函如下:
一、你公司请示中提到的密封式拍卖,实际上是“投标式拍卖”结合使用递增应价的一种拍卖形式,我们称之为“密封递价式拍卖”。这种拍卖方式是国际上通用的一种拍卖方式。这种拍卖是指在拍卖中,竞买人将应价写在事先准备好的应价单上,投入拍卖人指定的报价箱中,待拍卖竞价程序结束后,拍卖师在公证人或者监拍人的见证下,将报价箱打开,取出应价单,确认最高应价,产生买受人(出现出价相同的情况则按时间顺序确定)并签署成交确认书的一种拍卖方式。
密封递价式拍卖还可以分为一次报价和多次报价两种形式,一次报价表示每个竞买人只有一次报价的机会,多次报价则每个竞买人可以具有多次报价的机会,在每次报价后将报价的结果加以公布,由竞买人决定是否继续报价,直至产生最高应价。在拍卖中采用何种方式,可根据拍卖标的的属性和现场情况加以确定,同时将所采用的方式向所有竞买人明确告知,使竞买人能够掌握和运用。
二、密封递价式拍卖不同于招投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规定,招投标活动中要组成评标委员会,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出书面评标报告,并推荐合格的中标候选人,招标人根据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书面评标报告和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招标人也可以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而拍卖则是在拍卖现场,由拍卖师根据最高价标准(出价相同的则按出价的时间顺序)确认买受人。是评标确定中标人,还是现场最高应价确定买受人,是拍卖区别于投标的最明显的特征。
三、《拍卖法》第三条规定:“拍卖是指以公开竞价的形式,将特定物品或财产权利转让给最高应价者的买卖方式”,公开竞价是拍卖的主要特征,其包含公开和竞价两方面意思。这里,竞价是指拍卖应该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竞买人参加,实行价高者得的原则;公开则主要指向程序公开。在拍卖活动中,经常会遇到委托人对保留价、竞买人对应价和买受价、委托人及买受人对自己的身份有保密要求以及债权转让过程中价格不宜公开等情况,拍卖人应当按照相关当事人的要求,并根据《拍卖法》第二十一条、二十八条“委托人、买受人要求对其身份保密的,拍卖人应当为其保密”、“委托人有权确定拍卖标的的保留价并要求拍卖人保密”的规定,做好相关的保密工作。《拍卖法》相关条款规定说明,拍卖中的公开是相对公开而非绝对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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