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制拍卖中委托人的特殊性
在强制拍卖中,委托人虽然是人民法院,但人民法院并不是拍卖财产的所有者,亦不是民法意义上的财产所有者的代理人,其委托拍卖的目的是为了实现对被执行人财产的处分,从而实现申请执行人的债权。可以说,强制拍卖只是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过程中执行措施的一种,人民法院对之享有审查拍卖机构的选定(第七条)、予以监督(第三条)、确定公告范围(第十二条)甚至是决定中止拍卖(第二十一条)等权力。相较于私法领域中的拍卖,委托人必然是财产的所有者,而其委托拍卖的目的也不仅限于偿还债务,可以是诸如实现财产的价值、用以应急需要等多重目的,而且其并不享有强制拍卖中人民法院作为委托人所享有的广泛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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