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段内容描述了工程索赔成立的条件。条件包括:发包人违反合同给承包人造成时间和费用的损失;因工程变更导致时间和费用的损失;缩短工期使承包人的费用增加;非承包人的原因导致暂时停工;延期支付导致承包人的损失;不可抗力。
以下条件可以导致工程索赔成立:
1.发包人违反合同给承包人造成时间和费用的损失;
2.因工程变更,导致时间和费用的损失;
3.缩短工期而使承包人的费用增加;
4.非承包人的原因导致暂时停工;
5.延期支付导致承包人的损失;
6.不可抗力。
工 程 索 赔 成 立 的 必 要 条 件 是 什 么 ?
工程索赔是指承包商或供应商向业主提出的索赔请求,要求支付合同内未约定的付款、延长付款时间、支付额外的成本或费用等。成立工程索赔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包括:
1. 合同中存在索赔条款:工程索赔是基于合同中约定的权利而提出的,因此必须要有相关的索赔条款才能成立。这些条款通常在合同的条款中具体规定。
2. 发生了实际损失:索赔的必要前提是发生了实际损失,即索赔方所主张的损失已经发生。如果损失是可预见的或者是在合同范围内发生的,那么索赔可能不成立。
3. 索赔方具有合同权利:索赔方必须是合同中的当事人,即具有合同权利的一方才能提出索赔。如果索赔方不具备合同权利,那么索赔也不成立。
4. 索赔方已尽力举证:在工程索赔中,索赔方需要提供证据来证明其索赔请求的合理性。索赔方需要证明其损失是由于对方的违约行为导致的,并且该违约行为在合同中已经被明确规定。
5. 索赔金额符合合同规定:如果索赔的金额超出了合同中约定的范围,那么索赔可能不成立。
工程索赔的成立需要满足上述条件,如果任何一个条件不满足,索赔可能不成立。此外,如果索赔方未能在规定的时间内提出索赔,或者未能提供足够的证据来证明其索赔请求的合理性,那么索赔也可能不成立。
工程索赔成立的条件包括:合同中存在索赔条款、发生了实际损失、索赔方具有合同权利、索赔方已尽力举证、索赔金额符合合同规定。只有同时满足这些条件,索赔才能成立。如果任何一个条件不满足,或者索赔方未能在规定的时间内提出索赔或提供足够的证据,那么索赔可能不成立。
《建筑法》第七十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涉及建筑主体或者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擅自施工的,责令改正,处以罚款;造成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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