殡仪馆规定
时间:2023-08-12 10:40:23 297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殡仪馆规定如下:

1、为了加强殡葬管理,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的建设,制定本规定;

2、殡葬管理的方针是:积极地、有步骤地推行火葬,改革土葬,破除封建迷信的丧葬习俗,提倡节俭、文明办丧事;

3、凡人口稠密、耕地较少、交流方便的地区,应逐步推行火葬;其他地区允许土葬,但应进行改革。推行火葬和不推行火葬的地区,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划定;

4、在推行火葬的地区,市、县人民政府应制定推行火葬的具体规划;建立火葬设施和殡仪馆的费用,列入地方基本建设计划。有条件的地方,可因地制宜,集资兴建;

5、凡不宜推行火葬或尚不具备推行火葬条件的地区,当地人民政府应本着有利于发展生产建设的原则,规划土葬用地。可以乡或自然村为单位,利用荒山瘠地建立公墓。提倡平地深埋、不留坟头的葬法。

法律依据:《殡葬管理条例》第八条

建设殡仪馆、火葬场,由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提出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批。

殡仪馆建设选址条件是什么

一、殡仪馆建设选址条件是什么

1、殡仪馆建设选址条件如下:

(1)符合用地分类原则和规划管理、殡葬管理条例以及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具备满足工程建设的工程地质条件和水文地质条件;

(3)殡仪馆宜建在当地常年主导风向的下风侧,并应有利于排水和空气扩散;

(4)交通、给排水、供电有保障;

(5)考虑到殡葬工作的特殊性,尽量选择周边单位和居民较少、相对独立、交通便利的地域,并处理好与周边单位及居民的关系。

2、法律依据:《殡葬管理条例》第八条

建设殡仪馆、火葬场,由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提出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批;建设殡仪服务站、骨灰堂,由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审批;建设公墓,经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

利用外资建设殡葬设施,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国务院民政部门审批。

农村为村民设置公益性墓地,经乡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

二、申请殡仪馆审批需要的材料有哪些

1、市政府发展总体规划批准文件;

2、建设殡仪馆的申请书;

3、建设殡仪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4、土地使用权证书、地理位置图及地质地貌的情况说明;

5、资金信用证明;

6、环境保护部门出具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审查批准文件;

7、机构的名称和章程;

8、机构运营方案和情况说明;

9、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名单及经国家批准的机构颁发的职业资格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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